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樓明忠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馮金燕 上列被告因被訴毀損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05號,起訴案號:107年度調偵續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馮金燕因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