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小調字第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鄭文翔 相對人 邱麒維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書記官呂姿穎調解委員葉木井委員調解委員湯蔓娳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鄭文翔相對人邱麒維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仟元,給付方式:相對人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貳仟元予聲請人收受(聲請人當庭點收無訛。簽名:鄭文翔)。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鄭文翔相對人邱麒維調解委員湯蔓娳調解委員葉木井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記官呂姿穎司法事務官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