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號上訴人 葉忠俊 被上訴人 王雲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訴字第3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