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 張簡永福 被告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雪琴 人樓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 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