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張福秋 上列原告張福秋與被告 呂莉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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