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董心放 再審相對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106年12月27日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2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再審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7條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2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7年1月26日裁定限期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分別於107年1月3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