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07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陳燕美 原住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