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50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
40號裁定移送前來後,原告復於民國98年12月28日為訴之追加,
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
,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就該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所
為追加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追加之訴,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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