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28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5號就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2911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航代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黃福生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黃福生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彰化銀行七賢分行;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給付期日分別為:
(一)自民國98年10月10日起至民國99年1月10日止,共分為4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10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
(二)於民國99年2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貳萬元。
(三)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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