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42號債權人維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張雅珠 即智盛商行、金橘商行、連佑商行、金柚商
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雅珠即智盛商行、金橘商行、連佑商行、金柚商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債權金額(債權人請求之標的金額與原因事實欄所述不同)。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