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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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毛重0.3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96年度毒偵字第27號),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0.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