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韻如 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素珍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消字第52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0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禎瑩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