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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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原告 陳欽元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被告 陳蔡罔 受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欽相 被告 陳艷華
陳欽敏 陳艷珠 陳欽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