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告億融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達偉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被告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振豊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告 王閔麒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位在臺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