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研究院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年度大會,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原告復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應認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