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訴訟代理人 吳秋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莊心羽┌────────────────────────────────────────────────────────┐│本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林○○、許○○、王│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一│74年0月00日│74年00月00日│160,000元│││││○○│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