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4號上訴人即原告B男(年籍姓名詳卷內資料)兼法定代理人B男之母(年籍姓名詳卷內資料)兼法定代理人B男之父(年籍姓名詳卷內資料)被上訴人即被告A女(年籍姓名詳卷內資料)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年籍姓名詳卷內資料)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年籍姓名詳卷內資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