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岡山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 林坤田 )因於民國94年9月25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187號(偵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254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後因於緩刑期內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判刑確定而以96年度撤緩字第1號撤銷前開緩刑宣告。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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