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撤扣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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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撤扣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撤扣字第3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學陽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學陽繳納新臺幣柒佰肆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之擔保金後,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四日以一一一年度聲扣字第三號就廖學陽所有如附表一編號十九、二十一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二十八所示土地應有部分所為扣押裁定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學陽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扣押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因附表一編號19、21至23、26至28等7筆土地之共有人欲合併分割該土地,因受扣押處分而無法辦理,為免因聲請人個人因素而影響其他共有人之權利,聲請人願繳納擔保金,請求准予撤銷前7筆土地之扣押處分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2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廖學陽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以111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8,085,181元之範圍內扣押。又本案業於112年5月18日判決,因聲請人及其他共同被告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本院於判決中雖未對聲請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惟本案尚待移送上訴,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事項,即未終局確定,應認本院先前裁定命扣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然而,考量聲請人就前揭7筆土地持分之現值共計7,481,245元(詳附表二),若聲請人以此金額提供擔保金,應能達到保全追徵之相同目的,而無繼續扣押該土地之必要。經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後,檢察官函覆請本院依法審酌。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請求命供擔保金後撤銷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表一:
編號扣押標的⒈桃園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建物⒉桃園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建物⒊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00000分之1965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3600分之30⒌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⒍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3600分之30⒎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⒏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⒐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⒑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⒒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⒓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⒔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⒕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⒖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600分之5⒗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600分之5⒘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⒙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分之1⒚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0分之4⒛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81289分之58556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0分之4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0分之4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0分之4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分之1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00000分之76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0分之4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0分之4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0分之4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4分之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7200分之60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8分之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分之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分之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分之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4分之1附表二:
編號地號(楊梅區高榮段)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面積(平方公尺)廖學陽持分廖學陽持分現值(新臺幣)1395地號3,200元170.874/4054,678.4元2395-7地號3,200元292.534/4093,609.6元3395-8地號3,200元91.534/4029,289.6元4395-9地號3,200元5395.984/401,726,714元5395-10地號3,200元5781.964/401,850,227元6395-11地號3,200元5820.934/401,862,698元7395-12地號3,200元5825.094/401,864,029元總計7,481,2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