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黃玉蓮 被告 林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土地上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而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582,297元,是供擔保物價額少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582,297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費6,390元。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設定│價額│││(苗栗縣○○鄉○○段)│(㎡)│(㎡)│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01│125-1│410元│311│1/1│127,510元│├──┼───────────┼───────┼─────┼────┼─────────────┤│02│127-3│1,300元│297│1/1│386,100元│├──┼───────────┼───────┼─────┼────┼─────────────┤│03│666│410元│321│1/36│3,656元│├──┼───────────┼───────┼─────┼────┼─────────────┤│04│666-1│410元│5,710│1/36│65,031元│├──┴───────────┴───────┴─────┴────┴─────────────┤│合計582,2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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