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4號聲請人 李維哲 相對人 吳燦欽 相對人 吳燦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26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6『票據號碼:CH0000000』,應更正為『票據號碼CH558903』。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6記載原為『票據號碼:CH0000000』,顯係『票據號碼CH558903』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