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2年度訴字第96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2年訴字第96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案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2年訴字第96號訴願人 葉文富 上列訴願人因刑事案件,不服最高法院民國112年3月22日112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刑事判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因刑事案件,不服最高法院民國112年3月22日112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刑事判決,提起訴願,主張最高法院嚴重違背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語。
三、訴願人不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刑事判決,事涉審判權的行使,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因此,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麟倫 委員 周玫芳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程怡怡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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