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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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w2z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w1z1;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渠所犯盜匪等罪嫌重大,而有㈠逃亡之虞;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㈢因犯搶奪罪嫌部分,有事實足認為渠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認有羈押之必要,俾以進行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十月二十七日,經訊問被告後,渠之羈押原因除前揭㈡之理由部分外,其餘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因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裁定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之原延長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英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