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聲請書所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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