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五四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華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肆佰壹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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