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債權人 黃孟玲 債務人 邱建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又債權人業已提出債務人邱建勲之最新戶籍謄本,其確設籍於新竹縣關西鎮,堪認本院就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有管轄權。基此,債權人執前詞對本院民國106年10月25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提出異議為有理由,則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即應予撤銷。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