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19號聲請人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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