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債權人 賴志文 債權人 李依翎 債權人 馬月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錢初春曾靜蓉陳卿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等聲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合作協議書等文件,惟上開文件僅能釋明合作協議內容存在,無法釋明兩造個人間存有明確金額之請求權,經本院於106年9月13日通知債務人三人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請求三百萬元之法律關係為何?債權人李依翎、馬月齡於106年10月20日收受函文、債權人賴志文106年10月20日寄存送達,迄今均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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