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9號原告 劉任適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
吳宜臻 律師被告捷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而此等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是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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