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蘇松輝
姚文亮 李岳霖 訴訟代理人 林佩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33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