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徐志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徐志嘉於民國101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5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71,594元整自民國106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1,59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71,594元│106.8.5~清償日止│8.65│暨按年息百分之11.35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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