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二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再審意旨略以:(一)子、癸股兩法官偏袒「趙」之心態辦案,一味護「趙」,不詳審,不公判,不究真理,一味歧視,及認為「沒付租金完全我錯」,太不公平。(二)癸股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到租屋現場堪查,趙夫妻子等強行拍我照片及錄影音並辱罵我「瘋婆子」在癸股法官面前強行所為,法官不阻止,於八十八年一月七日開庭,民向法官聲訴追回乙○○強拍我共「九次」的照片,法官稱「不要緊」,縱「趙」囂張,趙父子確常僱偵訊社追蹤我,癸股不作主,反稱不要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子股開完庭,趙父子也圍在法院不讓我離開。(三)判決有意抹黑本案真理,太多「聲請抵銷」及賠償等,任官心意而判,不究真理。(四)判決有意歧視「租屋者」,世上何人房屋整棟出租,還暗留鎖匙訴侵房客,豈可要租金也常入屋,更口不擇言欺辱,並非不付租金,而是受不了欺辱。(五)我兒確要付租金,但我收下而沒給趙,因趙全家欺我太甚,且我兒沒住此屋,不知母被欺辱,但乙○○得寸進尺,他識字又有錢而歧視殘弱不識字的租屋者,本案係我與乙○○之爭,我兩兒全不知情,歷審故縱趙謊告。(六)我兒 黃俊倡 是代我簽約而已,租屋是我與乙○○電話租定,竟咬我兒為被告。乞求再審機會,平冤怨氣云云。
二、再審之訴為受確定終局判決敗訴之當事人或因法定原因接充該當事人之人對該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該判決之敗訴當事人或因法定原因接充該當事人之人,即不得為之。如有違背,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再字第八二號裁判要旨可參。查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二0號給付租金事件當事人係上訴人 魏振倚 及被上訴人乙○○二人,再審原告非確定終局判決敗訴之當事人或因法定原因接充該當事人之人,其提起再審,依法不合。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依法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周素秋~B法官黃瑪玲~B法官蘇清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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