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羅健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0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50│├──┼────────────┼───────┼──┼──┤│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