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祭祀公業財產之分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 林泰龍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陳佩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泰山 等間請求請求祭祀公業財產之分析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8,817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26,8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是原告應再補繳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