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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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葉黃李 時失蹤人 葉政源 最後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葉政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葉政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91年8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葉政源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葉政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為聲請人之孫,失蹤人於84年8月16日離家未歸,至今已達19年之久,均音訊杳然,無人知其行蹤。茲因聲請人之子即失蹤人之父 葉雲章 先於84年5月3日死亡,聲請人之夫 葉清風 後於103年6月13日死亡,為領取葉清風所遺存款,且目前已收到失蹤人之兵單,為早日確定失蹤人之權利義務,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均查無相關資訊,顯見失蹤人確實已失蹤。又本件前經本院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
103年11月4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在卷可證,所定陳報期間已於10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音訊。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失蹤人係於84年8月16日失蹤,計至91年8月16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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