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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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11號
104年度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桃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312號、103年度偵字第2390號、第3838號、第3839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3892號、第4075號、104年度偵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陳桃部分,應於陳桃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桃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然其現罹患胰臟癌末期,目前病情日益惡化成終日臥床狀態,正接受居家安寧緩和治療,依目前病況,應無力出庭進行訴訟等情,有 馬偕 紀念醫院新竹分院普通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馬偕醫院新竹分院104年6月4日 馬院竹內 系乙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