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69號上訴人 曹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芝玲 間請求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
1萬8,036元(如附表一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678元及第二審裁判費7萬9,017元,共計為13萬1695元。從而,上訴人於第一審裁判費僅繳納1,000元,尚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678元及第二審裁判費7萬9,017元,共計為13萬0,695元(如附表二所示)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仁心附表一:
┌────────────────────────────┐│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確認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無效,而依上訴││人即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所示,買賣價金為390萬元(本院卷第││4頁)。│├────────────────────────────┤│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而依上訴人即││原告所稱擔保債權總金額為468萬元;另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為105萬6,836元(本院卷第8頁)、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26萬1,200元(本院卷第25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該物之價額即合計131萬8,036元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1萬││8,036元(計算式:3,900,000+1,318,036)│└────────────────────────────┘附表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1萬8,036元│├─────┬──────┬─────┬─────────┤│審級│應徵收裁判費│已繳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第一審│5萬2,678元│1,000元│5萬1,678元│├─────┼──────┼─────┼─────────┤│第二審│7萬9,017元│0元│7萬9,017元│├─────┴──────┴─────┼─────────┤│共計│13萬0,6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