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俊良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應適用法條欄(二)關於「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及附表編號三、六、七之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均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法條欄及附表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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