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連朝煌 法定代理人 連銘萱
9號5樓被告 陳雪螢
3弄5號兼法定代理人 蘇惠春
3弄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8,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