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邱彩雲 被告 黃豐 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債權人即被告請求執行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