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18號聲請人 曾春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黎秀梅 於民國101年4月25日死亡,生前住所為:苗栗縣頭屋鄉鳴鳳村4鄰蕃仔寮3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黎秀梅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黎秀梅於101年4月25日死亡,其生前已與前配偶 王文翰 離婚,惟二人育有1名子女 王正輝 ,另聲請人曾春德為被繼承人同母異父之弟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王正輝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是屬後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曾春德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曾春德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簡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