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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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 邱上榮 即債務人6號之1.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理人 張仲偉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對人勞工保險局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 蔡宜恭 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代理人 謝小青
許鈞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邱上榮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1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任職於月眉育樂世界任興建工程暨景觀主任,財產僅有不動產土地持分、汽車乙輛及現金新台幣(下同)666,000元(由親友資助提供),惟債務高達13,546,622元,前向債權人申請協商不成立,聲請人即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聲請人目前之收入已無法清算債務,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98年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存摺影本、薪資明細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生活支出憑證等附卷為證,堪信屬實。此外復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部分,本件既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債權人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自無依保全處分再予限制之必要。從而,債務人請求保全處分,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潘淑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