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上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87號上訴人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蔡文玲 律師被上訴人 廖昱奇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4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訴之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3,563,49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原審以106年度訴字第750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即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