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輝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輝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輝耀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15日,其於民國96年10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606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10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9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