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柔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柔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柔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94年8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993號函暨所附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