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建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5號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吳淑靜 律師被上訴人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國樑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