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伯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建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8,
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2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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