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08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己○○債務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下:㈠新台幣陸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新台幣陸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