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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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市○○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公共危險罪,經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貳萬陸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北交簡字第3829號(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639號)判決處罰金5萬3,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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