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5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偉祥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偵字第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偉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偉祥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屆期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後備軍人之教育、訓練,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與其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117號被告徐偉祥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14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偉祥係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緣高雄市後備指揮部於民國109年8月間寄發編號大業甲字第943007號-0
026教育召集令至徐偉祥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14樓之2戶籍地,指定其應於109年9月22日前往屏東縣○○鄉○○村○○路○號「新開營區」報到並參加教育召集訓練1天,該召集令業於109年8月11日由徐偉祥之弟 徐啟文 簽收後轉交予徐偉祥。詎徐偉祥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上開指定日期參加教育召集訓練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偉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徐啟文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並有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及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檢察官莊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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